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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消樂”侵權案后續(xù) 一審判決被告賠款220萬

更新時間:2016-12-05 08:52

作者:匿名

一周之前,我們曾報道了兩款消消樂題材手游的開發(fā)商因為名稱相近而在北京西城法院打起官司的新聞,此后這樁《開心消消樂》侵權案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不過從目前的局勢來看,可不是只有那么一兩家游戲公司開發(fā)過消消樂的相似手游,在手機應用市場輸入“消消樂”三個字,馬上就能搜一堆出來,這也讓最先使用消消樂的樂元素公司開始發(fā)起維權之路,近日他們就起訴了浙江一家曾開過消消樂游戲的公司,目前案件的一審結果出爐,法院認為被告方構成侵權,被判賠償原告樂元素公司220萬元。

12月1日上午,法院發(fā)布了侵權案的一審結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判賠償樂元素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同時考慮到被告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誤導了相關社會公眾,損害了樂元素的相應商業(yè)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影響,判定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xù)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據悉,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但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fā)了五款與“開心消消樂”相似的三消類游戲,而且游戲中的名稱、開機畫面、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與樂元素公司構成相同或近似,游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也都使用了與樂元素公司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并從中牟利。

由于涉及多個案由,證據多達三千余頁,法院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定古川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賠償樂元素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20萬元。

此案例給眾多的游戲開發(fā)商以警示,勿要以擦邊球的方式侵害其他游戲開發(fā)商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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